江歌案二审结果

江歌案二审结果(陈世峰一审被判20年,江歌妈妈能上诉么如果上诉,结果会改变吗)

kszqyz kszqyz 发表于2022-10-25 12:33:20 浏览3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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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峰一审被判20年,江歌妈妈能上诉么如果上诉,结果会改变吗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不享有上诉权的,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在上诉权的规定上与中国有一定相似之处。在日本刑事案件中,享有上诉权的人主要包括:检察官、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人、保佐人、原审的代理人、辩护人等。其中检察官和被告人是法定许可的上诉权人,而被害人家属不在其中。因此,江歌妈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上诉,而作为被告的陈世峰和检察官可以,当然,如果江歌妈妈能够说服检察官来提起上诉也是一种方式,但是一般比较难,日本检察官的上诉应具有合宪性,需要本着客观的立场,认为原裁判有错误时,无论对被告有利与否均应依法上诉,并非以江歌妈妈的意志决定的。此外检察官上诉也不能违反双重危险原则,即任何人已经依照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审判和惩罚。

日本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对判决允许上诉两次,如果陈世峰一方上诉的话,到终审判决,也需要两年的时间。并且,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应遵循“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相当于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没有特殊因素出现的情况下,即便陈世峰一方上诉了,法庭也不会加重其刑罚。

尽管在提起上诉困难重重,但是除了刑事手段,江歌妈妈也可以继续追究陈世峰的民事责任。此外,对于接受过日本法院审判和刑罚的陈世峰而言,中国法院同样可以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判,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属人原则。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经营风险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 李江华律师

咨询热线:4001-666-001

江哥案被告20日在日本判处有期徒刑20年,陈世锋现因不服结果重新申请上诉,你怎么看

江哥走了,再也回不来。她本来有很好的未来。对于陈世锋,判处死刑也不为过。

这个世界,还有必要善良么?

付出了善良,却被人害死。凶手还有脸上诉。认为刑罚太重。当初害死江哥你可没手软啊!刀刀要害!!!

难道在你的认知里,受到一定的法律刑罚,就可以杀人吗?交易?

杭州保姆纵火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可能是什么

杭州保姆莫焕晶放火、盗窃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杭州保姆放火案,自从案发以来就有很多人针对情感和道德方面进行了阐述,所以我主要在法律关系层面,对于今天庭审过程发表一点看法:

一、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的辩护思路: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之后,依法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及是否申请回避提出异议时,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提出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应具有管辖权,其依据的理由是杭州市中院有掩盖事实真相的可能,并称将向最高院申请指定管辖,在得到最高院的答复后,杭州中院本次开庭属于“违法开庭”。

庭审中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突然表示,由于杭州消防部门没有提供足够关于案发当天火场的信息,警方也只采集了第二批进入火场的2名消防员的证词(注:按照党琳山说法当天前后共有2批84名消防员参与救火),他曾向法庭申请至少需要38名消防员出庭,但被驳回。

于是党琳山律师提出将向最高院申请异地审理,认为杭州中院拒绝了其“合理要求”,有掩盖真相的嫌疑。

从上述辩护律师的行为上看,基本符合“死磕派”律师的行为模式(能够预料到,当我开始指责死磕派律师时,我一定会被死磕派打上“勾兑派律师”的烙印)。死磕是刑事律师的基本要求,但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死磕的要求,是在案件事实和诉讼证据方面,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观点,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在法庭上与公诉机关据理力争,也就是说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死磕的对象应当是事实和证据,而并非毫无理由或擅自编造理由而刻意针对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虽然被同行称为“死磕派”,但死磕派律师的目的很多时候并不会造成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很多时候仅仅是令被告人听起来很提气而已),法庭俨然成为死磕派律师的表演现场。

回到案件中,党琳山律师的做法,应当是试图将舆论关注焦点转移到消防机关和物业消防设施不力的角度上来,将莫焕晶放火案的实害结果变为多因一果,从而减轻莫焕晶对于四人死亡结果的法律责任,进而为其争取到死刑留命的机会。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莫焕晶明知点染房屋可能会造成公私财物甚至他人生命的巨大危害结果,依然实施放火行为,已然构成放火罪,而放火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性质属于危险犯,即不以是否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而认定既遂形态,而放火罪的犯罪结果则作为量刑的依据。本案莫焕晶放火导致其提供服务的业主家女主人及三名儿童丧生,已经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即便物业公司在防火设施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也很难摆脱莫焕晶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律师突然退庭的评价:

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在被审判长多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以后,开始收拾东西离开法庭,并在离开法庭前告诉莫焕晶不许回答法庭任何后续的问题。

  • 而依照律师的行为规范,参与庭审活动中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法庭,属于律师大忌,此举不仅会令自己的当事人茫然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应对,更容易向法庭作出一项表态——辩护律师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首先,作为被告人而言,同时面对着公诉机关就按、审判机关、不同的辩护律师(包括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同时还有身后关注自己的一众旁听人员,当面对司法机关讯问时已经战战兢兢,开庭时当事人全部的心里寄托全部在于自己的律师身上,而此时辩护律师突然离席退庭,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自然能够明白该律师的意图,但作为当事人而言——自己的主心骨突然离开了,自己该怎么办?是不是律师不管我了?

在本案中,事实上时候莫焕晶的反应也很自然地反映了此种情形,根据记者当庭的报道称:

此时莫焕晶似乎已近乎崩溃,她带着哭腔的表示还要党琳山为其辩护,因为他熟悉她的案子。

根据记者描述,在开庭时莫焕晶的情绪状态还只是紧张,而在党琳山律师私自退庭后,就已经变成了“近乎崩溃”,并且声音里带有明显的哭腔。

应当说,造成莫焕晶情绪崩溃的原因在于党琳山的突然退庭,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党琳山律师的突然退庭,根本是辜负了当事人的委托。


其次,辩护律师的私自退庭,将直接给审判机关认定其拒绝继续辩护的机会,从而令审判机关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为莫焕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开庭时间尚未到庭、开庭中途无故退庭等行为,都是符合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并非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高呼:“本辩护人宣布拒绝为被告人XXX继续进行辩护!”这种才有效,从行为上看,抛弃自己的当事人独自在法庭上,自己转身“潇洒”地离席退庭,足以向全部人员传达这样一条信息——这个庭我不开了,你们爱咋咋地!

想想看,这样的行为不就是明明白白的拒绝辩护么?


刑事辩护律师,在受理案件以后应当更多的考虑如何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辜负当事人的委托,而不是考虑如何在公众视野里进行各种形式的表演,党琳山律师今天的行为,显然不值得赞同。

江歌案宣判,陈世峰获刑20年,你对判决结果怎么看

12月20日,举国瞩目的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杀害江歌的凶手、中国留学生陈世锋被判有期徒刑20年。应该说,这是一个不尽人意的判决,是一个不能让江歌妈妈满意的判决,是一个不能让关注此案的大多数中国民众满意的判决。但还应该说,这在日本大多数杀人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属于“重判”了。简单地说,按照日本《刑法》第199条的规定,杀人案判决是从5年起步的。

东京地方法院就江歌血案的6天公开审理期间,检方、辩方各有“出色”表现,也各有“漏洞”呈现,以至于各种在法庭速录的、偷录的删节本、精选本、貌似完整本的讯息在网络上时而刷屏、时而霸屏,让人们感到“乱花渐欲迷人眼”,一时真伪难辨。这在“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法官”的网络时代,也真的是了得。

现在,当江歌血案一审判决结束的时候,关注此案的中国人应该一起用温暖的手搀扶着江歌妈妈从这起个案中渐渐走出来,然后重新回望这起案件的司法过程,梳理出导致陈世锋“重判”的因素,这不仅可以加深中国民众对日本社会的认识,也对中国人走向海外社会具有参照意义,甚至对江歌血案可能升格的法庭斗争都是有利的。

第一,江歌血案的核心证据,导致陈世锋遭到重判。从江歌血案审理伊始,检方与辩方就在涉案罪名、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等方面产生了不同意见,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出示了不同的证言。这些讯息传出后,一方面让人们感觉到案件的复杂性、人品的多样性、网媒的暴力性,另一方面也让感性的、理性的人们不知应该听凭、采信哪一说。检方坚持是“蓄意杀人”,辨方坚持是“第一刀致死”,属于“杀人未遂”,而法医提供的“尸检报告”则指出无法认定是哪一刀致江歌而死,进而指出在同一处竟有6刀连续捅入。

专家指出,日本法院在有关杀人案件的判决中,检方和辨方的意见固然十分重要,但核心证据是来自法医的“尸检报告”。法院业界流行的一句话是:“尸体是可以讲述故事的”。当一起杀人事件发生以后,警方一定是带着专业的“检视官”前往现场的,确认死者的姓名、年龄、住所、死亡时的位置、姿势、携带用品、死亡推定年月日、时间、场所以及现场是否有凶器等。当确认这是一起重大事件以后,警方会要求进行“司法解剖”。这种解剖事先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法院的《鉴定处分许可状》才可以进行的。进行解剖的时候,曾经前往现场的警方“检视官”和司法警察员等必须在场。此后形成的“尸检报告”,将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

陈世锋的日本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应该是看过这份“尸检报告”的,但仍然提出“第一刀致死说”,或者是为辩护强词夺理而为之,或者是本身对法律核心证据的认定还有认识上的不足乃至于侥幸心理,或者是想另辟蹊径打一个野路子。结果表明,东京地方法院没有采用的其“杀人未遂”的说法。如果以“杀人未遂”量刑,陈世锋的刑期应在7年以下。

第二,陪审员致力于情的追究,导致陈世锋遭到重判。在日本的伤害杀人案件中,法庭上有专业出身的法官,还有来自民间人士的陪审员。如果说法官更多的是从“法”的角度进行审判,那么相对法律知识不够高精尖的陪审员就会从“情”的角度进行陪审。据了解,这次陪审员对陈世锋杀人过后的表现极为愤慨。首先,陈世锋杀人后。虽然被吓得尿了裤子,但并没有把受害者立即送往医院,采取一切可能挽救的措施。其次,陈世锋杀人后没有自首投案情节,反而是采取了一系列销毁证据的行为。这些残酷、无情、持续的犯罪行为,激怒了陪审员,导致其受到重刑判决。

第三,陈世锋法庭激怒日本辩护律师,导致遭到重判。陈世锋家族通过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辗转请到一位日本律师。据了解,这位日本律师在伤害杀人等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中,并不算是头筹的。以至于每天庭审结束后,中国方面的律师都要进行复盘,经常是搞得深夜2点或者清晨5点才能睡觉。尽管如此,陈世锋的日本辩护律师还是从职业的角度出发,尽量为其做着减刑的努力。为此,他曾有另类打法,自己在法庭上“带哭”道歉,促使陈世锋“跟哭”道歉。但是,陈世锋的道歉不要说不能够令江歌妈妈满意,不能够令旁听的中国人满意,就是日本辩护律师也不能满意,以至于愤怒地当庭指责陈世锋:“到你生命终止的时候,这一幕,就是你给别人造成的伤害,你都不可以忘记,你现在可以理解吗?”有专家评论,这是日本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向陈世锋“飞刀”。日本辩护律师对陈世锋冷漠及无情的忍无可忍,势必会影响法庭的判决。

第四,陈世锋法庭玩弄检方,导致遭到重判。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法制国家都信奉的司法准则。在日本,对于伤害杀人案的认定,十分重视完整“证据链”的形成。也就是说,不仅要有杀人嫌犯的口供,还要有相应的证言、证物,特别是对杀人凶器的认定,有的时候还要带着嫌犯到杀人现场“复盘”。对此,陈世锋与其辩护律师当然懂得,他们在法庭一方面叙述了杀人过程,另一方面还叙述了四次销毁杀人凶器、服装等的事实,摆出一副“我都告诉你们,你们却找不出来”,就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无赖姿态,分明是在戏弄握有公权的检方。此举显然激怒检方,以至检方从七个方面提出量刑依据,导致陈世锋遭到重判。

第五,江歌妈妈态度的转变,导致陈世锋遭到重判。江歌妈妈痛失爱女,事后她所采取的一切行动都能够获得世人的理解和同情。将心比心,每一个人都会问:“假如我遇到了这种事情……”但是,在略显冰冷的法律面前,有些行动会对法律的判决产生负面影响的。江歌妈妈始终要求东京地方法院判处陈世锋死刑,也为此搞了大规模的签名运动,临阵前还更换了律师。但是,她在12月4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相信日本的检察官、还有法官,他们的智慧是不可能让陈世锋颠倒黑白的。”此后在开庭前的记者会上也有类似的表述。在此之前,曾有日本民众表示,“可以理解江歌妈妈的心情,但不能够接受江歌妈妈的做法。”而江歌妈妈开庭前这种对日本检察官、法官的“信任转变”,应该是构成陈世锋遭到重判的因素之一。

第六,中日关系的回暖,导致陈世锋遭到重判。通常说来,一起伤害杀人事件,是不会与外交关系连接在一起的。但是,江歌血案发生在中日关系回暖改善时期。这起看起来证据链还不完整的案件,如果判决过轻,势必会在中国引起强烈反响,给两国关系以及民间情感带来新的冲击。任何司法独立都是在相应国情、体制下的“独立”。因此保持中日关系的回暖趋势,相向而行,也是导致陈世锋遭到重判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