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司法过程的性质的作者简介)

kszqyz kszqyz 发表于2022-11-02 19:26:33 浏览23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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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性质的作者简介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他的主要法学著作除了这本《司法过程的性质》外,其他还有《法律的生长》(1924)和《法律科学的悖论》(1928)。他的这一著作在1921年一发表,就极为轰动,自那以来,一直获得美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已经成为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最为广泛引用和学习的著作之一,并成为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之一。 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每一个“以法律为业”的人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在19世纪,法律形式主义作为主流法学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往往以为法律无非就是一套已知的、确定无疑的规则体系,而法官也仅仅是机械地适用这些。

卡多佐的独到观点

卡多佐说:“沿着公正、风尚和社会福利的几条线,即按现今习俗道德去努力,这一点,我称之为社会学方法”,并指出,这是今天和今后变得最重要的司法方法。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进步,体现社会的正义。而社会正义是——种多元的复杂的不断变化的混合体,它包括社会道德、正义观念、社会条件的变迁、公共政策的变化、社会利益的平衡、社会舆论的倾向等等。为了法律的实效,法官在判案中,绝对离不开对社会因素的考虑,而这种考虑的前提则决定于法官本人的学识水平、心理偏好等主观因素。社会学方法对法律的认识采取一种或然的立场,即对法律的确定性内含表示疑义。评价法律的标准在于实效。可以说,只有将司法与社会实际需要紧密结合,才能体现司法的本质与目的。
卡多佐不仅使自己因担任法官而出名,而且他那风格优雅、内容淋漓的著作,例如仍然有生命力的经典性的小册子《司法过程的性质》(1921年出版),也为他赢得普遍的赞誉。卡多佐对法官职责的微妙作用也予以密切关注,并渗透在一些其他的越出法律范围的著作内——《法律的成长》(1924)、《法律科学中的矛盾》(1928)及《法律与科学》(1921~1930)。

《司法过程的性质》全文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的纽约法院

1879年,卡多佐生于纽约市的一个显赫的犹太人家庭,他15岁就上了大学,在哥伦比亚大学就读,本科毕业后,于1889年考入该校的法学院,两年后卡多佐肄业,开始从业当律师。从1913年开始,卡多佐作为改革派的候选人担任纽约州法院的法官,他的很多判决对发展侵权法方面都起到了重大作用。
在卡多佐担任纽约州最高法庭助理法官和首席法官的18年里,他就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绩,使这个法庭成为很可能是全美各州法庭中最繁忙、最有名的受理上诉的州法庭。许多人认为上诉法院的地位超过美国最高法院。任职期间,卡多佐影响了美国上诉审判趋向于更多地与公共政策相结合,和随之而来的法律理论的现代化。他也是个有创造性的普通法法官和法律论说家。 在他的言词中体现了对现代问题与众不同的观点以及巧妙的表达风格,他对各种主题(侵权行为、契约、刑事)所持见解,是在努力使法律能适应工业技术进展时期社会中人民的需求,在处理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一案中,就很好地表达了他这一处理问题的方式。 1921年,他在耶鲁大学进行学术讲座,后来被出版为《论司法过程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该书影响颇为深远。随后,卡多佐参与创建了美国法律协会。

朱苏力是谁

  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愚人节(因此很不聪明)出生于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78年因高考成绩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注:当时录取分数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读法律书,每每歪曲马克思的话(大意是“我总是把法律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为自己的不务正业辩解。终于于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年后,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实验生活多年,几度见异思迁,专业换了不少,飘流各地(包括海外),似乎才觉悟自己别无所能,只能读书、教书。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聘讲师(1992)、副教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导师(1997)。
  主要著作: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
  《学问中国》(与赵汀阳、汪丁丁、盛洪等合著),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
  《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与贺卫方共同主编,与强世功、贺卫方、李贵连、方流芳、张志铭合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规制与发展》(主编,与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理查德.A..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
  主要论文:
  《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其对法学的贡献》,《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的一点思考》,《北京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读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中国书评》(香港),1994年9月总第1期。
  《跨文化研究中的社会控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冬季号,50,000字 。
  《反托拉斯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经济导刊》,1994年第3期。
  《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关于对抗制的一些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法学研究规范化、法学传统和本土化》,《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3月总第4期。
  《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总第5期。
  《市场经济与立法原则》,《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权利》,《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示》,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春季号。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些思考》,《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读〈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书评》,1996年11月。
  《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几点感想》,《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1996)。
  《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东方》,1996年第5期。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读书》,1997年第2期。
  《阅读中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公共论丛》,1996年总第2期。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天涯》,1997年第6期。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法学》,1997年第3期。
  《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学术思想论丛》,1997年,第2卷。
  《社群主义的挑战?》,《公共论丛》,1997年,总第4期。
  《20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1998年第1期。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法学的分类》,《读书》,1998年第3期。
  《为什么‘送法下乡’?》,《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
  《’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The Paradoxes in 20th Century China’s Modernization and Legal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of Hong Kong University vol.28,part 3,pp.429-439。
  《哈耶克自由论证的得与失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夏季卷。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认真对待人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创刊号,1998年12月。
  《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学术思想评论》,第4卷(1998)。
  《’酷’一点》,《读书》,1999年第1期全文以“冷眼看婚姻”为题收入,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论争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大法学评论》,第1卷,第2辑。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尼采•谱系学•历史学》,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第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总第4期 。
  《“危险个人”概念的产生》,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8月总第5期。
  《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外国法译评》,1998年。
  《司法中的社会学方法》,卡多佐,《中外法学》,1998年。
  《作为符号性分类的公民与敌人》,亚里山大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美国市民社会的语式》,亚里山大和史密斯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与方朝晖合译)。
  网上文选:
  走不出的背景(2004年6月16日在北大法学院毕业典礼上的致词)
  需要中国的法律学术批评(代发刊词)
  你看到了什么?
  面向中国的法学
  不会忘记的承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10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致辞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
  可别等成了“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普性及不足(西南政法大学五十周年学术讲座)
  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建构
  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为什么‘送法上门’?》的一个注释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从戴安娜之死说起
  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
  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译序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
  从禁忌到理性——《性与理性》
  苏力教授浙大对话实录
  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代译序
  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
  “酷(cool)”一点
  朱苏力: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朱苏力教授北京农学院讲座纪录
  朱苏力:社会科学研究需要人文底蕴吗——在北京大学的讲演(节选)
  朱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
  朱苏力:《赵氏孤儿大报仇》:复仇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