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东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自评得分表

2019年东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自评得分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谈谈如何打赢脱贫攻坚战)

kszqyz kszqyz 发表于2022-11-02 01:02:48 浏览22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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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谈谈如何打赢脱贫攻坚战

开展挂牌督战、保持政策稳定、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开展脱贫攻坚普查。

1、开展挂牌督战。

认真落实关于开展挂牌督战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未摘帽的52个县和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的1113个村挂牌督战,督促指导相关省份制定挂牌督战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挂牌督战县、村制定作战方案,强化督战督导,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如期脱贫摘帽。

2、保持政策稳定。

对退出的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人口,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对工作松劲懈怠的摘帽县,及时提醒、督促纠正。继续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

指导各地对已实现稳定脱贫的地区,统筹安排扶贫资金,支持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

3、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扶贫。

组织东西部扶贫协作双方签订扶贫协作协议书、中央单位签订定点扶贫责任书,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推进帮扶资金一季度到位,帮扶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尽快到位。支持军队开展精准帮扶。深入推进“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进一步动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脱贫攻坚。

4、加强扶贫资金监管。

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加强扶贫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严格落实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持续开展扶贫领域警示教育,严肃查处扶贫资金违法违纪行为。

5、开展脱贫攻坚普查。

组织各地吸纳驻村干部等组建普查员队伍,调查所有脱贫摘帽县“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获得帮扶情况等,全面检验脱贫结果真实性准确性。对宣布脱贫摘帽的县进行抽查。加强常态化督导,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扶贫攻坚“一超六有“是

为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住房安全保障、有安全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广播电视。

包括目标任务、退出标准、退出程序、第三方评估和工作要求5个方面的内容,重中之重是退出标准和程序。贫困户脱贫标准为“1超6有”,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住房安全保障、有安全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广播电视。

贫困村退出标准为“1低5有”,贫困发生率低于3%,有集体经济收入、有硬化路、有卫生室、有文化室、有通信网络。贫困县退出标准为“1低3有”,即贫困发生率低于3%,乡乡有标准中心校、有达标卫生院、有便民服务中心。

扩展资料:

扶贫攻坚的相关要求规定:

1、通过深入实地,对照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的标准进行逐项评定,兼顾退出程序和群众满意度评估,得出具体评估结果,作为退出结论和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2、第三方评估机构原则上选择既熟悉农业农村工作、熟悉精准扶贫有关政策和脱贫攻坚实际工作的独立第三方承担,第三方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应没有任何的业务联系和指导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以保障评估结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经得起社会的检验。

3、扶贫资金主要考核内容是依据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考核中央和省级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依据相关规定考核各地本级财政扶贫投入情况、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权重为15%。考核程序按市县自查、省级抽查、第三方评估、综合评价、结果反馈5个步骤进行。

什么时候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

2017年10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已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是哪一年哪一月制定的

摘要2017年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是哪一年哪一月制定的

2017年

制定出台了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 (二)各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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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的意义

法律分析:扶贫是保障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取消贫困负担。 政府帮助贫困地区加大人才开发、完善农民工人才市场。 建立发展工农业企业、促进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对贫困农村实施规划,旨在帮扶改善贫困户生活生存条件和扶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省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三)精准帮扶。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参阅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点试行办法》

第七条,共七条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有:
  (一)绝对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二)低收入贫困人口减少进度;
  (三)资金到位情况(该指标反映财政国库之间的资金拨付情况);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情况; 
  (五)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整村推进的比例; 
  (六)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七)财政扶贫资金被查违章违纪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