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数据库

奥运会数据库(计算机对奥运会有什么作用)

kszqyz kszqyz 发表于2022-10-31 02:04:38 浏览265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本文目录

计算机对奥运会有什么作用

1996年的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动用了7万多台电脑、同步钟表和电视机参与服务。以满足地球2/3的地区和30多亿人在打开电视机时能够收看到现场转播。

计算机进入奥运会已有40年的历史了,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担负着为奥运会提供电脑支持的重任。没有计算机的帮助,组织奥运会几乎是不可能的。亚特兰大奥运会有几台功能相当于“深蓝”一样的超级计算机。此外还有4台像冷藏库一样大的S/390型计算机,这种计算机相当于408台32兆的个人电脑,它一次可以“吞下”3万亿个信息量。15万种名称、卖出1100万张门票、1万名运动员的简历和两周比赛的纪录统计,只是储存在DB2巨型数据库中几个数字。这种数据库是巴塞罗那奥运会上使用的改良型。

在亚特兰大市和其他州的体育场安装的一大批电脑,同中心电脑联网。从宣布获胜者名单到成绩进入计算机之间的时差仅在3/10秒至7/10秒之间。这在奥运会科学技术史上是一个新纪录。

在比赛中,记时工作是非常准确的。游泳运动员在达到终点时会触及到一块电子板,电子板会立即把信号传递到电脑中心。马拉松运动员的鞋底上安装一个小部件,证明运动员从头至尾跑完全程。地面上设置的电子感应装置将接收运动员脚底发出的信号,因此可以知道他们的确切位置和时间。

建立有关奥运会报名系统的数据库,都需要哪些字段

编号
国家/地区
项目
船长性别
船长姓名
1号队员性别
1号队员姓
1号队员名
2号队员性别

计算机与奥运会的发展之间有什么关系

1996年的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动用了7万多台电脑、同步钟表和电视机参与服务。以满足地球2/3的地区和30多亿人在打开电视机时能够收看到现场转播。

计算机进入奥运会已有40年的历史了,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担负着为奥运会提供电脑支持的重任。没有计算机的帮助,组织奥运会几乎是不可能的。亚特兰大奥运会有几台功能相当于“深蓝”一样的超级计算机。此外还有4台像冷藏库一样大的S/390型计算机,这种计算机相当于408台32兆的个人电脑,它一次可以“吞下”3万亿个信息量。15万种名称、卖出1100万张门票、1万名运动员的简历和两周比赛的纪录统计,只是储存在DB2巨型数据库中几个数字。这种数据库是巴塞罗那奥运会上使用的改良型。

在亚特兰大市和其他州的体育场安装的一大批电脑,同中心电脑联网。从宣布获胜者名单到成绩进入计算机之间的时差仅在3/10秒至7/10秒之间。这在奥运会科学技术史上是一个新纪录。

在比赛中,记时工作是非常准确的。游泳运动员在达到终点时会触及到一块电子板,电子板会立即把信号传递到电脑中心。马拉松运动员的鞋底上安装一个小部件,证明运动员从头至尾跑完全程。地面上设置的电子感应装置将接收运动员脚底发出的信号,因此可以知道他们的确切位置和时间。

数据库 replace (’伦敦奥运会’,’伦敦’,’里约热内卢’) 写出表达式的值

replace (’伦敦奥运会’,’伦敦’,’里约热内卢’) 的值
里约热内卢奥运会
----实验环境:sqlserver 2008 R2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的财务与商业义务

39·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的独家权利;有条件地向城市转让权利
a)在不对奥林匹克宪章的任何条款加以限制的情况下,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承认奥运会(包括奥运会前在奥运会组委会的财政责任或赞助下组织的,使奥运会设施的预演)是国际奥委会的独有财产,国际奥委会已明确获得有关“城市+年份”奥运会标识,不管有无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的国际商标权,国际奥委会享有涉及其组织、开发、转播、录制、代理、营销、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和数据,而且是以无论是现存的还是将来开发的任何种方式享有。
b)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将上述权利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或国际奥委会从这些权利中所获得的利益以分配、许可证或其他方式转让给奥运会组委会或其他方,转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奥运会有关的正式标志、吉祥物、招贴画以及任何艺术的、文字的、或形象的表现或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版权、设计和商标。这种权利或利益的转让取决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认为国际奥委会各种属品和标志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c)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进一步同意并承诺,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与奥运会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权利为该城市、国家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或为与城市达成任何形式协议的第三方所拥有,所有这些权利须由谅机构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国际奥委会的利益所拥有,而且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要求,该机构就得自费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满意的形式和实质将这些权利让与国际奥委会。
d)对于未经授权而使用与奥运会有关的财产包括商标权,在主办国内,经与国际奥委会商定,由奥运会组委会自费采取行动;在主办国外,经与奥运会组委会磋商,由国际奥委会用组委会经费采取行动。
40·奥林匹克标志、徽记和吉祥物的法律保护
a)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己确保,或不迟于2001年12月31目前确保:
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图案)、,奥林匹克“奥林匹克运动会”名称和奥运会口号已经以国际奥委会的名义得到保护;并且已从主办国政府及/或国家主管部门获得以国际奥委会名义、令国际奥委会满意的充足的并有连续性的法律保护;国家奥委会确认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假如这种国内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奥委会的名义或利益存在或表述的,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按照国际奥委会的指示行使这神权利。
b)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在奥运会组委会成立一年之内,国家奥委会徽记已经以国家奥委会的名义得到妥善保护,假如对上述徽记的保护仍有疑问,城市、国家奥委会及/或奥运会组委会应以国家奥委会名义从主办过政府及/或国家主管部门获得令国家奥委会满意的充足的并有连续性的法律保护;
c)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不迟于奥运会组
委会成立一年之内,经与国际奥委会磋商,已将奥运会组委会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奥运会标识以奥运会组委会和/或国家奥委会的名义在主办国得到妥善保护;而且所有相关文件和信息已提供给国际奥委会,以便拟国际奥委会的名义对上述徽标进行国际商标保护。假如对上述徽标在主办国的保护存有任何疑问,城市、国家奥委会及/或奥运会组委会应从主办国政府及/或国家主管部门获得令国际奥委会满意的充足的并有连续性的法律保护。
d)对于奥运会组委会的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奥运会标识的国际保护,国际奥委会应与奥运会组委会磋商,由国际奥委会以国际奥委会的名义进行这种保护。奥运会组委会应及时向国际奥委会提供相关文件以便国际奥委会能有效实行保护。国际奥委会在对上述这些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奥运会标识进行国际商标保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奥运会组委会负担。
e)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在主办国领域内
任何和所有登记的或已经注册的商标,以及组委会在主办国内持有的与其徽记、吉祥物和:“城市+年份”奥运会标识有关的任何和所有版权或设计(不论登记与否),均应转让与国际奥委会,生效期不迟于2009年1月1日。上述转让应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要求以其满意的形式和实质进行。
f)上述第39条(b)款应适用于本40条的主要内容,若有必要可在细节上作适当修改。
41·艺术品或知识作品的产权
a)由城市申办委员会、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自己或委托他人为其使用、开发、制作的一切与奥运会有关的图像的,视觉的艺术的或知识的作品或创作的一切产权,包括版权,须完全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但不限于;
(i)徽记和吉祥物(含上面第4Q条C款提到的奥运会组委会徽标),及其一切图像的和立体的表现物;
(ii)图形;
(iii)招贴画设计;
(iv)奥林匹克火炬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
(v)徽章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
(vi)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章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
(vii)证书;
(viii)正式出版物;
(ix)奥林匹克宪章中提到的音乐作品、
(x)为奥运会创作的其他图像作品;以及
(xi)与医学有关的数据。
(xii)与奥运会有关的数据库和统计数据,包括与参赛运动员、奥运会门票的购买者以及注册参加或 咨询奥运会相关服务的人员的统计数字。
(以下多次提及的均称为“国际奥委会IPR”)
任何这种国际奥委会IPR的设计均须遵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的书面批准。
b)所有奖牌/无论是奥林匹克奖牌、奥林匹克纪念牌或其他证书,均须在严格的监管下生产和发放;并事先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在对上述一般原则不做限制的情况下,印制的次数应事先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奥运会组委会还应向国际奥委会提交一份这些奖牌生产者的证书,证明遵守了允许印制的次数。一俟奥运会结束;奥运会组委会就应无保留、无阻碍地向国际奥委会交还所有奥林匹克奖牌和纪念牌的铸模以及所有未发完的奖牌奖状,不收任何费用。奥运会组委会不得复制或留存这些奖牌或铸模,也不得授权或允许他人这样做;奥运会组委会应出资向国际奥委会提供25套奥林匹克奖牌(即总数75枚——25 枚金牌,25枚银牌,25枚铜牌)。
c)所有正式出版物。包括奥运会组委会的秩序表和小册子(如医疗的、技术的和媒体的小册子,以及场地平面图等),奥运会组委会均应在以任何形式印刷或分发之前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除非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这些出版物申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广告。国际奥委会保留出版和销售(包括在主办国内)自己的正式奥运会书籍的权利。不过,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达成协议,只出版统一的正式奥运会书籍。
d)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关系到国际奥委会IPR的任何和所有已登记或注册的商标申请以及任何和所有的版权或设计(无论登记与否),均应转让给国际奥委会,并且(门对于主办国,生效期不迟于2009年1月1日(2)对于主办国之外的所有地方,转让从一开始就生效。上述转让应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要求,以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满意的形式和实质进行。
e)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一切参与了所有这些国际奥委会IPR创作的人员,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开始任何一项工作之前就以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满意的形式和实质,签署了版权和知识产权的转让文件。该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签署这些附加协议,因为国际奥委会可在任何时候要求确保所有上述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完全转让。
f)上述第39条(d)款应适用于本41条的主要内容;若有必要可在细节上作适当修改。
44.财务报告
除涉及到以上第23条提到的报告外,奥运奥运会组委会还须向国际奥委会提交:
a)由独立的有执照的公共会计师验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b)奥运会组委会财务部门为了奥运会组委会管理上的需要所准备的定期的详细管理账目。
c)由内部审计员作出的所有报告,当国际奥委会为了核实这类信息提出合理要求时,奥运会组委会应向国际奥委会提供其他此类数据,为国际奥委会或其代表核查其记录提供方便。
在对上述的普遍性原则不加限制的情况下,国际奥委会或其代表应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审核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在策划、组织相举办奥运会方面的账目。
46.在比赛场馆的宣传。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
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奥林匹克宪章中有关宣传、广告的条款得到严格遵守。奥运会期间,奥林匹克场所不得受到可能与国际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签订的任何协定相冲突或违反该协定的任何特许权、专卖权或其他商业协定的妨碍。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亦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奥林匹克场馆内,场馆外报道奥运会比赛的电视镜头范围内,或在观看奥运会比赛的的观众视野之内不得有宣传和广告。同时,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使该城市和其他举办奥林匹克赛事的城市和场地的上空在奥运会期间不得有宣传广告出现。没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的书面批准,该城市不得参与任何与奥运会有关(或可被视为与奥运会有关)的市场开发、商业和
标志活动,该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保证不违反这些义务。奥运会组委会成立后一年内,无论如
何不能超出一年,就应尽早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采取一切控制措施。
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这方面作出的任何指示,城市、国家奥委
会和奥运会组委会都必须立即执行。
47·市场开发计划
a)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奥运会组委会应遵守本合同签订之前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的主办城市和主办国奥委会之间签署的联合市场开发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该协议应将奥运会组委会和国家奥委会的全部市场开发权和商业权结合在一起,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不受任何选择权或事先授权的妨碍,并符合国际奥委会就此发出的各项指示。由国家奥委会签署,为的是保证主办国内所有的全国性体育协会都遵从和履行国家奥委会在市场开发方面的义务。
b)市场开发计划协议:依据上述47条a)款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奥运会组委会应在不迟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同国际奥委会制订一项市场开发计划协议。这项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应表明与国际奥委会共同开发的与奥运会有关的市场开发计划的所有部分。该市场开发计划应事先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未经这项市场开发计划明确允许的同奥运会有关的任何市场开发活动。
c)防止隐性市场: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承认对授予奥林匹克赞助商和其他商业伙伴的权利加以保护的重要性。为此,他们同意以自己的经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制定和施行一个相关方案以防范隐性市场,以及必要时诉诸法律),以防止和/或终止任何隐性市场或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产权。奥运会组委会应在不迟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经事先报请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书面批准后,向国际奥委会提交一份详细的计划,说明奥运会组委会为在所有正式场馆防止或至少是限制隐性市场所打算采取的一切行动和措施。在不局限于对上述普遍性原则情况下,城市、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应保证主办国内没有其他能冲击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的任何市场开发、广告或促销计划。例如,他们应确保在主办国内,由一家或多家全国联合会、体育组织、或任何公有或私营实体所组织的广告或促销计划都不能涉及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也不暗示与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有关。城市应确保,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向该城市的代理机构、代理人或城市某部分的任何团体或代表,授予任何与主办城市、奥运会或举行奥运会的时段有关的赞助权或市场开发权。
d)国际奥委会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以下e款和f款,国际奥委会应从所有合同的现金报酬值申提取7·5%,包括与市场开发计划和联合市场开发计划有关的合同,对奥运会徽记、吉祥物含有任何商业性利用成分的合同,或以任何方式联系到奥运会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门票的市场开发收入。从所有提供实物(例如商品和服务)以换取或被授予广告促销或其他权利的合同报酬中提取的5%。不言而喻,本款也适用于国家奥委会在联合市场开发计划中的分成。
e)国际计划:考虑到长期奥林匹克赞助对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性,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承认并同意国际奥委会可发起并实施一项与奥运会有关的国际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计划(简称“国际计划”),该计划特优先于任何其他市场开发计划。为促使国际计划的赞助商在主办国实现他们的目标,达到他们的商业目的城市、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保证充分参与该项国际计划,并按照作为本合同附件F的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指南规定取得各种权利,并履行其义务。d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构成和包含在国际计划中的产品和服务类别。
f)主办国纪念币、钞计划:主办国的奥林匹克纪念币和纪念钞计划包括纪念币和纪念钞数目和种类应事先取得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在铸币厂没有零售业务哟情况下,国际奥委
会按主办国的任何奥林匹克纪念币私纪念钞计划中给所有纪念币销售商的铸币厂FOB价的3%提成;(如铸币厂有零售业务,则为零售价的3%),此外,如果推出纪念性流通币或流通钞的计划,国际奥委会应得份额为全部纪念币和纪念钞面值的3%。不过,如果奥运会组委会在销售奥林匹克纪念币方面直接或间接获得政府的最低限度的保证或捐赠,国际奥委会的分成份额至少应等于以下二者中的多者们上述国际奥委会的收入份额。(ii)该最低限度保证的10%。全部款项应在纪念币开始发售或流通的那一季度之后紧邻的下一季度交付给国际奥委会。以上d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城市的纪念币和纪念钞计划。
g)国际奥委会纪念币、纪念钞和纪念牌计划:该城市及国家奥委会在此承认国际奥委会有权推出其本身的纪念币;纪念钞和奖牌计划,并确认不对此类计划提出度对,此类纪念币;纪念钞和纪念牌可在国家奥委会所在领土销售,销售条件与情况和在其他国
家相同。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应在各自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牌计划方面全面合作。
h)屏幕识别:在屏幕或其他电视上的识别/展现产生的任何净报酬(由国际樊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和有关赞助商/供应商之间的协定确定)应在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之间分配,分配比例与下面第49条b款规定的电视收入分配比例相同;
48·税
a)国际奥委会收到的付款:城市和/或奥运会组委会应承担所有税费,无论是预扣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还是其他任何间接税,无论是现时或将来按任何管辖规定应从支付给国际奥委会的与奥运会相关的那些收入中扣除的税费。尤其是,根据本合同和/或与奥林匹克赞助商。转播商或其他商业伙伴之间达成的协议应支付给国际奥委会的款额,如果要从中支付给主办国、瑞士或其他任何管辖机构预扣所得税,增值税或其他任何间接税,则奥运会组委会要增加支付金额,以便使在扣除应交的税费后,国际奥委会能得到相当于不扣除这些税费款额。
b)国际奥委会支付的款项,城市和/或奥运会组委会应承担所有税费,无论是预扣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还是其他任何间接税,无论是现时或将来按任何管辖规定应从支付给国际奥委会的与奥运会相关的那些收入中扣除的税费。根据本合同,国际奥委会要支付的款额不得由于该款项应支付任何税费而增加。如果国际奥委会应支付这样的税费,则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应从得到的净支付中减去相当于这笔税款的金额,或者,如果款项已支付给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则城市、国家奥委会或奥运会组委会应把支付的税费全部返还给国际奥委会。
c)参赛运动员的成绩:该城市和奥运会组委会应确保:l)在主办国内不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成绩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奖赏征收任何税费;2)如果在主办国内征收了这样的税费,则该城市和/或奥运会组委会应向参赛运动员支付一笔钱,似补偿所扣除的税。
d)承诺真诚协商:如果在国际奥委会因奥运会的收入而得到的或支付的款项上可能发生税务问题,那么,只要国际奥委会不必因采取其他任何解决办法,任何行动或免去采取任何行动,而对其自身在法律、税务、商业和财务上的地位造成损害,双方则应承诺真诚协商,以适当的措施(包括重订合同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这样的税务。如果找不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则应适用于上面制定的原则。